陕西省政府近日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陕西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调整为20%。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费者,一年可以少缴1371.96元。 最低缴费基数降到40% 近年来,虽然陕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降到了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但对于一些困难人员仍然偏高,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断保和退保现象。 今年,陕西经过反复测算研究,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降低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 缴费基数范围确定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确定。 缴费比例调整为20% 陕西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但是从2008年至2010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和做好稳定就业相关工作,陕西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一直按照19%的比例缴费。 今年,考虑到降低最低缴费基数因素,按照国家和我省文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陕西省统一将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一年少交1371.96元 今年,陕西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额缴费,每月需缴571.65元(即34299元÷12×20%),全年6859.8元。 最低缴费基数由60%(34299元÷12×60%×20%)降低到40%(34299元÷12×40%×20%)后, 陕西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额由342.99降低到228.66元,减少114.33元,一年减少1371.96元。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陕西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经济情况,在228.66元至571.65元之间一次性选择确定月缴费基数。 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和养老金水平密切挂钩的政策,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